祀在地方政府主持下仍施行于民间,史载:“今郡国十月行乡饮酒礼,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礼。”
这种官方祭礼意在引导民众,限制私社发展。
对于其他有碍国家利益、为害民生的民间私祭,地方政府一律给予打击、禁绝。
如东汉时期宋均上任九江郡太守,发现辖内浚遒县民众受巫士的蛊惑,岁献良家男女作公妪祭祀唐、后二山神,以致民间不敢嫁娶,前后守令莫敢禁,他下令“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在巫叩头谢罪后,“乃杀之,是后遂绝。”
又如会稽太守第五伦对当地淫祀无度的现象,采取“移书属县、晓谕百姓”和“敕之愈急”恩威并施的办法,经过激烈的斗智斗勇,最终使人人相畏的私祭“遂断,无复有祸祟”。
当然,对于不害民生、无伤于地方政府权威的民间祭俗,则采取不加禁止甚至适当保护的措施,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汝南石贤士神祭祀的态度。
针对这种祭俗信仰,当时的地方官府只是派“尉部常往护视”,维持现场的治安。
祭石头神的集会对于民生和统治尚无大碍,官方只是观望、督查,以无为而治的方式尽力将其掌握在可控范围中。
这种无为之举何尝不是一种默许性的支持,也是某些民间祭俗得以生存与发展下去的主要原因。
如何协调官意和民情,乃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的必修课。
第16章万家祖庙(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