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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之上杉幕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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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长尾武家法度
把所有的财产全部变卖也要偿还,如果一贫如洗就为长尾家义务兵,欠几年当几年。

    第十四条追债

    关于偿还债务,最初本利合计共本金的两倍,则在两年内债权者不得追讨债务。若在六年后仍未偿还债务这种恶劣性质的情况下,向奉行报告后强制还贷。如一贫如洗同上一条。

    第十五条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

    需拿知行地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是收入贫困的情况下,视其对今川家的功绩,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十六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十七条守护不入地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长尾家的强制介入。

    第十八条春日山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春日山城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十九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越后和佐渡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越后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领主私自征税没收全领;领主家臣私自征税没收其领地,并且在领主处寄食。

    第二十一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第十三章 长尾武家法度(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