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确实为了改革国家制度费尽了心血,定也为了这几项法案的实施准备的若干年,否则也不会提出这么多制度出来。可以想见,这些制度定然是早就存在王安石心中的,也定然是早就放在他抽屉中、案头上的。
然而,若再具体分析,自从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到王安石派人实地考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过了不过两个月;自此,至于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立均输法,不过是在三个月后;而到青苗法的实施,则又过了两个月;再过了两个月,农田水利法便颁布了。
平均每隔两个月时间便颁布一条足以改变国计民生的改革法令,这种频率着实使人惊骇,非有大才、有大气魄者是断然做不到的。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从王安石这一年的动作中,潜阳只看到了四个字,那便是“急功近利”。
再看看王安石下面的动作:熙宁三年,颁布募役法、保甲法;熙宁四年,颁布方田均税法,改革科举制度;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熙宁六年七月,颁行免行法。也就是说,王安石利用五年的时间,颁布了大约九项改革制度,平均每年颁布两项,请问这不是急功近利是什么?
王安石所颁布的制度,每一项乍看起来都是利国利民的好制度,也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制度,其改革的指导思想,大约便是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不得不说这个指导思想具有一种普适性的善良,可是同时也自己给自己树立了极为强横的敌人。他的政敌文彦博,便
第三百六十八章 变法之法(上)(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