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农家的做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调节了贫富征税比例,使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
其三,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奠定了宋代以后彻底舍人税地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然而,事实上,唐末的两税法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不长。因为其存在几个致命的弊端。
其一,弊在于执行。一则,长期不调整户等,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就不能得到贯彻。二则,吏治不清,贪官污吏横行,巧立名目,敲诈勒索,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得两税法名存实亡。三则,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会更加盛行。富人勒逼农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农民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其二,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便会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货物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这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赋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故而,此番,程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未达到按货币计征的条件,那就允许实物代征。同时朝廷制定最低价,最大程度避免官吏盘剥。
土地买卖产去税存,那就引入监察。使土地买卖事项由官府有司专项审批,计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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