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叔参详。
第一,朝廷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地方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第四,其余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第五,两税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朝廷最新一次清丈土地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依户等纳钱或等值替代物,地方整理上报绢帛、谷物或其他日常产品年均物价情况及波动,朝廷审核制定绢帛和谷物的最低价,余者地方自决上报备案。以实物缴纳税款者,不得低于此价。
第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第七,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第八,但有敛者,巧立名目,变相增加苛捐杂税,以枉法论。
……”
程知基于此间形势,与唐朝未年颇为神似,便参照引用了唐德宗年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的两税法。
有后世史学家的分析评价,程知自是知晓两税法施行之后的利弊。
好处在于,其一,两税法颁布之后,当时的唐王朝,赋税收入便翻了几番。两税法是以财产多少作为计税依据,这便是间接拓宽了征税广度,直接增加了财政收入。
其二,这一法令,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多出自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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