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揣着拿到手六百四十万美元,高高兴兴回家。但张晨的二百万美元却变成了一百六十万美元,亏了四十万。
身为投资公司说,这种结果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大多数股权融资都会采用优先股+普通股的形式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还拿刚刚这个例子说,在实际操作中,火种源会在协议中注明,其中有两百万美元的股票是优先股,具有优先清偿权。同时,火种源还占有百分之二十有投票权的普通股。
这样一,如果创始人想以八百万美元卖掉公司,首先清偿的是火种源的二百万美元,剩下的六百万美元,再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个股东。火种源这一单净赚一百二十万美元。
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地例子。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条款和协议及股份种类会更加复杂,优先股又会细分各种不同种类的优先股,其清偿顺序也不尽相同。
火种源与大多数创业公司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同样会用优先股和契约条款及绝对多数条款对创始人做出限制。
当然,优先股是不具备表决权和提名权的。投资公司如果想要在被投资公司的运营中保持一定的话语权,也必须持有相当一部分的普通股。
但现在,大卫科赫提出只要普通股,而且还不要投票权,这在股权融资中,就太罕见了。
除非投资人和被投资人本身就有非常特殊的关系,双方的互信关系牢不可破,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老爹的公司给儿子的公
第703章 优先股(补昨天的更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