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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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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6600贯
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



    有了宝葫芦,查询起资料来,倒也是方便,像类似的荒地价格不高于每亩6贯,一千亩最多也不超过6000贯。税率在百分之十计算,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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