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同意,并且,推荐方要对被推荐方的行为负责。若是被推荐方做出背叛联盟、背叛魏国的举动,则推荐方必须承担纠正错误的义务,即派遣军队剿杀。
若推荐方实力不足,则可以请求盟约内的其余部落相助,或向魏国寻求帮助。并且,魏国有义务出兵剿灭背叛者。注:主要是“师出有名”。
第三项:盟约内的盟众、包括盟主,不得相互侵犯。若盟众间产生纠纷,可寻求盟主(魏国)从中调解,化解干戈,不许私下动用武力。注:意在加深魏国在三川之民心中的地位。
第四项:若盟约内的任一盟众遭到非盟约势力的侵犯,则盟主(魏国)与所有盟众有责任立即援助,不许落井下石、不许趁火打劫,并视受侵犯的盟众的损失程度,给予侵犯者不同程度的武力打击。注:即“同攻同守”,使三川之地变相地成为了魏国在西面的坚实屏障。
第五项:盟主(魏国)承认盟众在三川的永久居住权,并承诺不会以任何借口,逼迫盟众迁出三川之地,除非该盟众做出背叛联盟而遭到驱逐。注:换而言之,要魏国认可,就必须加入这个联盟。否则,魏国保留攻打的权利。
不得不说,这四项除了第一项刻意地强调了魏国的盟主主导地位,第四项变相地使三川之地成为了阻挡北地胡人南下进犯的屏障外,其第二项与第三项,与如今逐渐被人遗忘的乌须之誓大致相仿。
因此,雒、巩两地的部落族长们十分满意。
当然了,更让他们满意的,
第407章:雒水之盟(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