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辩护律师据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既然杀人凶器留在了现场,凶手就没有理由和必要带走或藏匿刀鞘。
如果带走,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刀鞘一直挂在凶手的腰带上,要么就是凶手作案时由于紧张,刀鞘一直握在手里。
而调查发现我是直接回家睡觉的,衣服就仍在院子里,没有发现刀鞘,侦查机关找遍了我回家途中所有的田沟塘坝,都没有找到。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的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完全排除凶手另有其人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DNA检测的准确性特别是排他性并不是很高。
所以,结合上面两个疑点,辩护律师认为,凶手极有可能另有其人。
我想,这才是导致二审的改判的最主要原因。
所以,我非常感谢那位律师,可以说是他保住了我的一条命,才能有后来的沉冤得雪,否则,纵然还了我的清白,怕是我也没命活到那一天。
遗憾的是,当时我的状态很糟,完全记不清辩护律师的信息,连他的姓名单位都不记得,出狱后,虽然我一直在打听那位律师的情况,但是一无所获。”
“是的,照这么说,你真的是应该好好谢谢他。”
“如果你遇到那位律师,还能认出来吗?”
“说真的,我认不出他,由于那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我并不认识他,甚至我都不记得他长什么样。
开庭前他肯定是到看守所见
第一百四十二章 魏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