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多,收费水平很良心,和大陆差不多。
“这是公示约定的,先生的物品已经保管很久了,请尽快来取。”
刚才没有贸然前往真是明智,江川手上没这么多钱,掐指一算他得在书店打工十天才能赚到这笔保管费,而且还得在没有其他开销的情况下。
以他目前的敛财能力,真要凭一己之力解决这笔钱恐怕需要一个来月。
那时保管费又增加一万多了。
女朋友三个字果然费钱,才搭个边就几万。
算了吧,不要了,真要有重要的东西在里面,神秘女朋友早就再联络他了。
电话那头还在提醒,物品已经登记为遗失物,最多只保管一百八十天,按照遗失物法,过期后保管物将归管理处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不领取,东西在两个月后就被没收处理了。
曰本的确有“遗失物法”,里有条规定:凡拾得的遗失物品上交失物招领处备案后,六个月以内找不到失主且无人认领的,该遗失物归拾得者所有。
即便有人认领,也要支付物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到二十给拾得者作为酬谢。
之所以百分五到二十,是要保证酬金不会太高或者太低,金额得合理。
而捡到东西不上交则视为盗窃,价值高的话有可能坐牢。
好像是零七年左右,因为保存的遗失物实在太多了,政府修改了法律,将半年认领期限改为三个月。
所以所谓高素质更多
第十八章 新宿的自助储物(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