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覆清1796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百七十六章 年终大会
转到臬司衙门进行再次核查,以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如果真的发现案件审理有不合理之处,便须将初审结果驳回,或打回原处要求重审,或委以他处另审,并且按察使有责任揭参该案的初审官员。

    除案件复核之外,按察使有时还会遇到亲审京控案件的情况,这类案件一般较少,但案件往往情节较为恶劣,多为重大命案,多因涉案人员或家属对地方审判结果不满意而以告御状的形式上告到朝廷,通常会由刑部受理,但具体审理时,往往由按察使参与取证公断。

    其二便是负责管理省内的司监,所谓司监,指的是臬司的监狱,清代各省之内最大的监狱就是司监了。司监的主管称为司狱,虽然司监的具体事务具体交由司狱管理,但是由于司狱的上级则是按察使。

    因此从责任上讲,按察使是司监的首要责任人,倘若司监发生重大失误,例如死刑犯越狱,按察使难逃其咎,将被降级留任。

    其三是负责秋决审核和监刑,清代每年秋季都会对一些判处死刑的案犯集中行刑,但在秋决之前,要对受刑的案犯再次复核,此次审判称为“秋审”。

    而秋审实施的第一项环节就是臬司的审录。此次审录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将案犯按照犯罪情节程度进行归类,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犯的生死。

    当然,在臬司审录之后,还会报至中央,再由刑部再次审核。

    总之,清代的按察使作为省一级的高级官员,在大部分时间内最为主要的职能

第一百七十六章 年终大会(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