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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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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
应当估算,朝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里甲、乡书手和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

    神宗朝张方平曾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

    第二种,以税钱划分户等,这个税钱,并不是后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两税的夏税钱。

    税钱因为直接和土地产出挂钩,因此,以税钱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并不估算浮财。

    但差别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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