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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民国之少帅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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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请愿
”理念,它赋予“民族自治权”以最为宽泛的解释:即任何一个群体,只要拥有相互认同的共同的文化特征而自认为是一个民族,它就有权利在其长期居住的一块领土上自治。同时,还有权利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要在这块领土上建立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不难想象,这种以最大限度解释的民族自决权,人们根本无法在多民族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除非强制性地给予一些“绑带”。

    所以,享誉国际、备受推崇的左翼近代史大师霍布斯鲍姆这样评价前苏联的民族政策的:“悉心在那些从未组成过‘民族行政单位’(即现代意义的‘民族’)的地方,或从不曾考虑要组成‘民族行政单位’的民族当中,依据族裔语言的分布创造出一个‘民族行政单位’。”

    尽管两者的本意都是为了达到国内的和谐,但前者是由内而发的,可称为“文化式的”融合;而后者通过一定的外力作用,如共产主义信念等,可称为“文明式的”融合。这是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提出的观点。

    很有见地。因为一旦有风吹草动,外力不继时,“文明”的外力作用显然不及“文化”的内在约束力来得坚固。后世南斯拉夫的解体,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包括苏联的解体,都带有这一理念的体现。事实上,近代欧洲所形成的多国林立、战争不断的局面,也正是它的写照。

    很不幸,后世中国采纳了前苏联的策略。

    这一民族制度推行的后果,就是在最大限度上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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