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做法,极大地照顾到了普通人群的用工需求,让他们在雇佣劳动力的时候能够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雇主对雇员的“致人损害”或“自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雇主就应当赔偿。
就算是后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可是,由于思维惯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案例都会把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在雇主一方,由雇主对雇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可是,在大量的案例中可以发现,由雇主来举证证明雇员具有故意和重大过错行为是罕见的。
因为,那些需要雇佣别人来做这件事情的人,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对于这项工作内容并不熟悉,简单点说,就是自己不会做。
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还要求他们应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危险性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如果因为请人帮助做一件小事,却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又必须由雇佣者来承担的话,谁还敢请别人做事?
网络上这样的例子很多,请人安装个空调,却因为安装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把人摔死了,结果赔上了几十万。
家庭状况富裕一点的还好,如果家境差一点的话,这几十万完全就是把这家人往死里坑的节奏。
无力赔偿,心里憋屈,却又无力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一死了之,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第600章 乐业的基础(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