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作出决议,交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信各省市推行,至1936年全国共有13省及南京、北平两市实行这种制度。
按照保甲制度的规定,各县划分为若干区,限期编组保国甲。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其中保设保办公处,甲设甲办公处,一乡一镇中住户过多编组有两个以上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担任保甲长的人员有严格的要求,必须忠于蒋介石集团,规定年龄未满20岁、不是本地土著、有危害民国行为、曾参加过“赤匪”,虽然已经准予悔过尚在管事束期内以及被判刑、“褫夺公权,尚未复权”等人员,均不得担任保长。
保长的职责是,在区长指挥监督下,负责维持保内安宁和秩序,其任务包括,一是协助区长,监督甲长执行职务;二是教诫保内住民毋进行非法活动;三是协助军警搜捕“匪犯”;四是对所谓参加“反动”或被协从的人员,进行悔过自新监视;四是分配督率保内应办防御工事的设备及建筑,等等。
甲长的职责是,在保长指挥监督下,负责维持甲内安宁与秩序,其任务包括,协助保长执行职务;清查户口,编制门牌,取具联保连坐;检查甲内出入人员;教诲甲内住民不要进行非法活动,等等。
同时,制定保甲规约,强令居民遵守。
保甲组依照所谓“管、教、养、卫”原则进行活动。“管”就是清查户口,包括清查家中有无枪支等,甚至连失踪或迁居异地死亡者也要登记在
65、建立基层统治网,驯化“顺民”(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