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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追查真凶
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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