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年11月21日,杨大明在外地打电话向朋友曾小米约定借款50000元。
随后,杨小明找到曾小米拿走借款50000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欠条上的欠款人处写着‘杨小明代杨大明‘。
借款到期后,曾小米催问多次,杨大明、杨小明都不还钱reads;情天孽海。无奈之下。曾小米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大明、杨小明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杨大明、杨小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借款情形。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超人律师断案:
超人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小明向原告曾小米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依法予以确认,杨小明应对上述借款5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曾小米要求杨大明、杨小明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欠条上‘杨大明‘的签名是杨小明所写,曾小米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大明委托杨小明向其借款50000元。杨大明也未追认杨小明签字借款,所以该借贷关系对杨大明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杨小明承
第266章 师姐关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