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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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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章 分开的考验
司与深鹏某广告公司约定,由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广告牌的支架等。并安装至灯具公司楼顶。



    之后,广告公司负责人李某找到原告邹某之子邹小某。将上述业务转交由邹小某负责施工,约定制作支架及安装广告牌的费用共计2000元。同时李某将安装效果图交给了邹小某。



    此后,邹小某自行购买了支架材料,与邹某共同制作广告牌的支架,并到广告公司拿了部分工具及脚手架,与邹某一起进行安装。邹某在脚手架上安装广告牌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至楼顶平台上后受伤,造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日,李某向邹小某支付了约定的安装费用2000元。



    作为深鹏某广告公司的代理人,超人律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灯具公司将其公司的广告安装事项交由广告公司完成,广告公司按其提供的效果图完成安装事项,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广告公司将其承揽的安装业务交由邹小某完成,双方约定的形式为包工包料。



    邹小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虽使用了广告公司的部分劳动工具,但广告牌的支架材料的采购及制作、安装工作均是由邹小某自行完成,广告公司与邹小某间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邹某参与安装广告牌工作,系帮助其子邹小某或为其子提供劳务,其工作当中的劳动保护等设施应由邹小某提供。



  

第181章 分开的考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