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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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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觉醒
容易被人们所接受,通过不懈的教化,可以跨越行政管辖能力的约束,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另一个就是灵活性强,具有很大的弹性与可操作性,特别适合中国这种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性巨大,且民族众多的大一统国家。

    以此时的社会发展水平,法制反而不具备这样的优越性,而且严格的法制需要构筑更加严密的上层结构,这也是这个时代的社会所无法长久支撑的。

    在这种送个信来回都要经年累月的年代,在庞大的疆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更加不现实。

    比如秦国,在战国时期依靠军法治国,很快就获得了强大的国家行动能力。一旦兼并六国,秦制行诸天下,问题马上就暴露出来,才几十年就有人喊出“天下苦秦久矣”的口号,匹夫揭竿而起,天下响应,几下子便使得秦二世而亡。

    而此时推行的一条鞭法,也同样面临这样的窘境。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一致,物价不一致,白银的流通情况不一致,使得以白银作为单一征收对象,在某些地方受到了很大的抵触。

    儒家在思想界获得独尊的绝对统治地位后,并没有完全摈弃黄老、法家思想,而是将其吸收融合。历代华夏政权的治理模式总是在“无为”与“有为”之间摇摆,在行政风格上一会儿偏向于黄老,一会儿偏向于法家。后世将中国古代传统的政治模式总结为“儒皮法骨道肉”,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万历觉得这其中还应该加上至关重要的“人本”这一条,其本质都是从维护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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