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一个合作条件的判断。
至于吴小正,他所提出这样的条件,也是有深意的。
在天河经营五星级酒店,而且又在正佳广场旁边,吴小正是不担心酒店的生意不行的。
除非经营方的经营能力太差。
因此,30的经营收入作为场地租金,将会给正佳集团带来不菲的收益,让其成为稳赚的“包租婆”。
因为心里有数,这个比例其实是占了一点小·便宜的。
但合作是长期的,吴小正必须给出优惠的附带条件,才能让合作方心里没阴影,让合作能长久下去。
于是他提出了不设租金下限、承担部分硬件投入的附带条件。
至于为啥要承担部分硬件投入,吴小正也有考虑。
万一翁晋君这边的经营能力有限,导致五星级酒店亏损,或者其经营有损这个正佳品牌的声誉,吴小正随时可以终止合作。
届时,为了避免在不可移动设施的归属上产生纷争,吴小正不如一开始就自己承担这部分投入。
“我的第二个条件,正佳集团必须是合资公司的大股东,股份比例可以是51。”
这是一个吴小正必须坚持的合作原则。
具体经营的事吴小正可以不插手,但必须掌握合资公司的决策权。
这是必须的。
要知道,不管是酒店的名称,还是合资公司,打的都是“正佳”的招牌。
对于这个条件,翁
第791章 酒店项目启动(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