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且勿徵,三年后亩收租一斗。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从之。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
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馀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馀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官军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
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馀粮二十三石,帝命重赏之。宁夏总兵何福积谷尤多,赐敕褒美。户部尚书郁新言:“湖广诸卫收粮不一种,请以米为准。凡粟谷穈黍大麦荞穄二石,稻谷薥秫二石五斗,穇稗三石,皆准米一石。
小麦芝麻豆与米等。”从之,著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数。临边险要,守多於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委百户,三百名委千户,五百名以上指挥提督之。屯设红牌,列则例於上。
年六十与残疾及
明史 食货志一、二(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