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表达和传播都没有设立系统的社会审查制度,但是电影是一个例外。
1907年11月4日,芝加哥城市政府通过电影审查法令,对于涉及非道德的、涉及种族、宗教等内容的影片州长有权禁映;
而1915年的“共同影片公司诉俄亥俄工业委员会案”,经过最高法的裁决,认可电影作为一个娱乐产业是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条款的限制,一举肯定了联邦、行业对于电影进行审查的执行力度和法律认可。
后来经由美国电影制片人发行人协会推动,将一个天主教徒编写的、从教会的角度提出的道德要求,最终演变成一个制片发行人的自律标准来控制导演的一系列行为。
这就是著名的“海斯法典”!
作为行业自律,那么就会有一些具体的和公开的规定,让导演、制片人们能够有章可依,防止走偏。
这不是官方审查,审查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所有该协会成员发行商不会发行未审查通过的影片。由于所有重要发行商都是协会成员。影片不通过审查就意味着在商业上基本丧失了成功的希望。
这就导致了这套操作制度,能够在好莱坞体制内长期存在!
到了21世纪,这种条条框框已经越来越多,唐恩当初拍摄时,他的制片人就给他列出了一份限制清单,里面要求规避的表达内容……超过了300项!
基本上只要不符合天主教徒的价值观点,都在禁止范畴。
第327章 第一座奥斯卡(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