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影响就很大;但如果你从头到尾都行使缄默权,可是其他证据最后查出来果然凶手就是你,那就可能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量刑,所以这是个两难的抉择。
原本张芷葳检察官还打算给我来个重罪羁押,认为我有逃亡或串供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的强制处分;不过陈湘宜老师在,怎么可能让人家随便把她学生抓去关,尤其是在羁押庭讲到后来,老师对于重罪羁押的不合理作出彻底批判,像发狂的梅超风一样差点用九阴白骨爪隔空抓死法官,最后是她提出担保,让我具保责付,总算不用去关,安心地等开庭即可;毕竟法官也要看她一点薄面,即使这位法官并不是陈湘宜老师的学生。
注:声请羁押的要件是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当中的第三款,就是重罪羁押的基本门槛,但不是符合重罪要件就一定要羁押,还是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前二款等可能影响判决正确与否的原因,在大法官释字665号解释文有详细说明。
开庭前,吴美愉的桉件判决下来了,我和小史还有阿生两位当事人还有小婕全都到场聆听判决,在无罪判决下来的瞬间,全场欢声雷动,还被法官敲法槌警告;我步出法庭瞬间也有几十支麦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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