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断案,加起来共有十四位。
即使每人按三百两年薪估算,一年也得开销四千二百两银子。所以光在雇师爷一项上,一年不花几千两银子是不可能的。
当然,总督也有一项光明正大的灰色收入,火耗银。
或者,贪污!
其实要说起来,即使是火耗银,也跟贪腐没有什么两样。
火耗银类似以前农业税还没取消时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县统筹,也就是地方官私自在正税上另行加征的附加税。
现在大明普通的做法是,如果每个县每年的农业税指标是五万两,可是县太爷心狠手辣,在这个指标的基础上加收二分五的火耗。
即让农民多交百分之二十五的税,那一万两千五百的纹银的灰色收入就到手了。
县太爷不敢独吞这笔灰色收入,按照官场惯例,他得把其中的三分之一分给下属,另外三分之一交给上司,剩下三分之一揣进自己的腰包。
交给上司的那三分之一通常是层层分配,道台分一笔,知府分一笔,按察使和布政使分一笔,巡抚分一笔,最后总有一笔打进总督的私账。
单一个县的火耗,并不能给总督带来多少进账。
问题是总督管着几个省,每个省都有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县,每个县都给总督做点儿贡献,所谓聚沙成塔聚土成山,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加起来就非常可观。
而这,就是大明官员贪腐的原因。
因为各级官员私分
第二百九十六节 总督不好当(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