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间的矛盾。
此后,皇太极下谕旨,主要政策有:
一,强调宽待辽东汉人,“我国中汉官、汉民,从前有私欲潜逃,及今奸细往来者,事属以往,虽然理应斩首,但此后一概不论”。
二,强调满汉一体,“凡审拟罪犯,差徭公务,毋致异同”。
三,下令禁扰汉人,“有擅取庄民牛、羊、鸡、豚者,罪之”。
四,明确规定“汉人分屯别居,编为民户”。他实行屯田制,颁布“计丁授田令”,属民平时自耕自产,战时为兵。
当然,鞑虏不可能做到。在处置部分人后,皇太极屡次谕其臣下,对于“凡新旧归附之人,皆宜恩养”,把故意扰害汉人的行为视为“隳坏基业”。
并规定“管辖汉民各官,以抚养之善否”作为“分别优劣”的考核标准。
再三申谕“今后来降之人,若诸贝勒明知而杀者,罚民十户;贝勒不知而小民妄行劫杀者抵死,妻子为奴。”
1629年十月兴师伐明,皇太极再三申谕“归降之明人,即我民人,凡贝勒大臣有掠归降地方财物者,杀无赦,擅杀降民者抵罪。”
皇太极“恩养”辽东汉人及其它一系列政策,当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争取稳定辽东汉人民心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建奴军事上的节节胜利,辽东汉人终于渐渐归心,并且为鞑虏所用。
“将军饶命,将军饶命。我等三人妻儿老小均在建奴手中,实在不得
第一百三十六节 辽东汉人(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