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花家xx省xx市xx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词和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被告方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通过以网络贴吧发帖、各个qq群内煽动情绪等手段,对原告进行人格和名誉上的侮辱,同时又将原告曾经留下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肆散步。
因此,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这已经违反了种花家刑法第三十八条种花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及种花家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律师席上侃侃而谈。
在他眼中这是一起小案子,只不过因为被告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太过激。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代理人的名誉和日常生活,所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那么被告方的律师还有什么证据或者反驳意见?”黑衣的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看了看自己的代理人,硬着头皮说:“法官大人,我方有反对意见。”
“请陈述你的辩词。”
“我方代理人实在是因为原告方拖欠欠款时间太长,情绪激动之下才进行的无奈之举。”被告方律师陈述了这起案件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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