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者。
注:运动员在试跳中,若一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比赛时,运动员可以在规定的起跳高度以上的任一高度开始起跳,也可在以后的任一高度上决定是否“免跳”。在任何高度上,凡连续失败三次,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在一个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均可请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上试跳的次数,只能是在前一个高度上试跳失败后所剩余的未跳次数。在某一高度上已经请求“免跳”,则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时不能免跳。
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名次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每次升高横杆后,均应丈量高度,创造新成绩时,应在过杆后核实高度。丈量高度时,须使木尺与地面垂直,从地面与横杆上沿的最低处计算高度。以一厘米为最小丈量单位,不足一厘米者不计。
放置横杆时,裁判员应每次做到:1横杆两端各离立柱至少有1厘米的空隙。2横杆的各个面应始终朝着各自原定的方位。
其他运动员在最后的高度上均已失败,只剩下一名运动员时,横杆提升的高度,必须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之后确定,直到该运动员在最后高度上失败或弃权时为止。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运动项目。
第一百八十三章 赛前抽签(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