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人民币五千元作为保底工资。在第三个五年内,公司将给予艺人每月人民币一万元作为保底工资。保底工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艺人。”
这简直是吸血!
要知道,演艺圈里一般是20到40的收益上交公司,而唐蓁竟然高达60!
唐蓁参加的所有活动全是公司安排,也是公司来审计,换一句话说,就是参加什么活动,一次活动赚了多少钱完全公司说了算。另一方面,唐蓁是三人组合,每一笔收入要三个人来分,比如一次活动赚了三万块钱,那么按人头分,唐霜占三分之一,就是一万,再扣掉60,就只剩下4000。
至于所谓的保底工资,聊胜于无,对于唐蓁这样的艺人来说,花销太大,这点工资不够塞牙缝。
然后到了关键的,关于合同的解约问题,唐霜看完该嗝屁了——
“如艺人因个人意愿,不欲再从事演艺事项,于事先跟公司充分沟通后,公司同意本合约可提前解除。惟艺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1、艺人必须把事前已承诺的工作完成,包括尊重公司事前与其它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遵照协议的约定把工作完成,方可全身引退。2、艺人保证并承诺在解约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演艺事项,无论各该演艺事项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乙方是否收费。”
这个条款看似允许艺人单方解约,但实际上不可能解约!
首先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没有这个前提,一切都是妄想!
其次
101、想要离开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