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律的看法也是不同的,比如说一些北欧发达国家,他们就认为法律是一种让人改过自新的手段,他的重点便是在改造人身上,所以他们的监狱大多修建的十分豪华,同时在法律上是没有死刑的,这是他们的道德观念认为人是可以得到拯救的,无论再坏的人,都可以做回一个好人,这就是他们法律的基调,是他们的道德观所造就的。
而像英国,他则是跟传统的大陆法系不同,采取的是自己本身所拥有的英美法系,相比起大陆法系通过法律来进行判决,英美法系则是参照判例来判决,就是以前的法官怎么判,就把他的做法当做判例然后来判决,他所坚持的道德观就是自由心证,法官不拥有决定罪犯有罪无罪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在陪审团那里的,陪审团认为犯人有罪,那么犯人就有罪,法官唯一的职责就是通过法律,来决定判多少年而已,至于有罪没罪,则通过陪审团来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
在中国和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十分荒唐的,毕竟陪审团的成员大部分都不是学习法律出生,让他们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无疑是非常儿戏的事情,但在英美国家,这却是他们的传统,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接受上帝感恩的基督徒,所以陪审团审判嫌疑人的时候,是带着一颗上帝的公正之心来评判的,只要他们认为有罪,那么就是有罪的,自由心证便是如此,这颇有点像是中世纪时代,说一个女人是女巫。
那女人却说自己不是,怎么证明呢,就让女人绑上一块石头然后跳进水里
508.法律的观念(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