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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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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
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作抵押无效。

    二、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分段计付,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18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第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偿还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原告、第一被告各负担1250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兴华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雪片

    夏天看完后,拿着判决书到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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