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了对单个集体法人贷款不得超过服务社股本金总金额30%的规定共5户,发生额23950万元,余额15950万元,属实。
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对岸尾公司发放16900万元(余额8900万元),对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发放4650万元的问题,当时我们的主要考虑是:这两个公司所经营的汽车城项目,当时是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支持的宝安四大项目之一。而且,我们也认为服务社在创业初期要形成自己的骨干客户群。同时,对该公司边筹建边经营所形成的汽车、彩电、空调等商品的销售回笼货款感兴趣。我们主观上认为,这家公司能给我社带可观的活期存款结算量。在这种情况下,我社当时参加项目论证会后,很积极跟进,放出大量贷款,由此构成了潜在的信贷风险。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
3、对股东贷款超过本社资本金总额的414%属实。
4、关于六笔抵押贷款有公证、未登记问题。
稽核组在我社检查期间,我社高度重视并集中精力积极排除信贷风险,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其中:(1)安延汽车城的5笔4650万贷款的房产抵押登记工作,我社多次派人到宝安国土局协助调集该村房产档案,经宝安国土局应急将房地产信息输入电脑管理系统后,于七月五日办妥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三八股份公司的1笔800万元贷款,也于七月九日在南山国土局办妥了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至此,六笔当时没有办妥登记手续的贷款,在检查期间均
五十八、心存芥蒂埋隐忧(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