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法权和罢免内阁总理的权利,但国会并不参与日常执政和司法事件当中。
且每年只有夏、冬两场常规会议。
若有特殊情况需加办国会会议时,需内阁九位阁老中超过半数投票,或内阁总理直接发起才可举行。
注:神灵特殊旨意不限。
内阁沿用了大明帝国时期的称呼,不过和皇帝直接统治的时代不同。新帝国的内阁权利更为直接、集中。
九位阁老代表着这个国家最高的政治权利。
除国会议长、内阁总理、司法省司法长各占一席外,六部中仍旧保留的兵部、吏部、户部各占一席。
最后的司法省是由原本的刑部特别独立、增强的新部门。
和其他“六部”依旧在内阁的管理下不同,司法省被确立了‘人事独立’、‘管理独立’‘司法独立’的权利。
除其国会重新制定的法律外,日常民间、朝廷的案件、审判一律交由司法省办理。
内阁和其他部门不可干涉。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司法省不被朝廷影响,除司法省日常运行开销和各级人员的薪金都被上调两个级别,并且有‘优先拨付’的权利。
避免了被朝廷在财政上卡住手腕的尴尬。
但高薪就必然会控制人数。
因此,司法省除‘国家司法长’一职外,仅设有7位由国会批准任命的终身制的‘帝国大法官’,负责帝国法律的最终解释和裁定。
第22章:新朝(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