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条件有些看似很简单很平常,有些却是涉及到了东印度公司所有人的利益。
“第一,贵公司从和谈条约签订之日起,在非洲、锡兰这一线以东地区,包括锡兰,所进行的全部贸易,必须使用我军发行的货币进行往结算。这个条件。如果有人愿意加入,比如说印度的葡萄牙复**、还有那些土王,也包括在内。”
“第二,贵公司在锡兰以东地区活动的船只,每只船,每年需要上交2000元作为许可银,我军将对上交该笔费用的船只进行登记,发给旗帜、执照,日后水师发现没有旗帜或是与登记信息不符的,一律视为海盗船击沉。”
“第三。贵公司在满剌加海峡以东的爪哇诸岛。原本是我大明领土,必须无条件归还。我军鉴于贵公司大量进口该岛上所出产之香料,条约签订后,会照常向贵公司供应。只是会相应提高些价格。”
“第四。贵公司船只往满剌加海峡。必须按照我军制定之税率如实报关,呈报所运输货物种类并缴纳关税,否则。我军不予以保护。”
历史上,所谓的“东印度”的地域概念比较松散,既适用于荷属东印度公司的爪哇群岛,也可包括马群岛(菲律宾属于本群岛),亦可延伸到整个东南亚和印度。
而我们可怜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自从西元1596年,也就是万历二十四年出现在爪哇诸岛开始,便孜孜不倦的在这一带沿海迅速建立若干贸易港口,并在巴达维亚城设立总部。巴达维亚城在1619年也就是守汉穿越后的
第一百九十二章 荷兰人怂了!(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