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勋贵们受赐的“公田”,载在“金册”,并不报官入籍,享有免除税粮和差役的特权。
虽说经过洪武一朝的法律宣扬,法律条文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赐田以外的田土(一般称为自置私产),应与“齐民一体当差”,但由于贵族的权势,法律很难执行。勋贵“私田”“不肯与民一体当差”的弊病,这种弊端在洪武一朝就有发现,为了避免这种弊端,朱元璋在洪武初年的《大明令》禁止投献:“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
洪武五年《戒敕功臣铁榜》也严禁“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朦胧投献物业”,规定“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斩”。
此后,又在《大明律》重申:“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朱元璋是个细心的人,他怕这些法律不够完善,而百姓也不得知,所以他在自己亲自制定的律法《大诰》中严加禁约,迫于他的手段,这种风气在洪武一朝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可世间的事情无绝对,就好比朱元璋不希望太监干政,可大明后期嫣然是太监帝国,就好比他一直希望六部对皇帝负责,不设宰相,可后期的大学士已俨然以宰相自居,所以他不希望朝廷有投献之风,只可惜天不遂人愿,这种风气,
1030章:好大的手笔(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