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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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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节 共同纲领--元老们


    在法律上,元老与土著之间具有人身不平等权。具体到犯罪行为判例上:元老杀死土著,只处以财产罪;土著杀了元老,依照穿越国家的未的刑事法定罪。元老与土著之间的刑事民事诉讼一旦判决对土著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是元老可以上诉一次。

    元老之间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由荣誉法庭处理。但是荣誉法庭无权判决处死一名元老或者宣布剥夺其元老席位的“剥夺令”必须由元老院做出决议。

    只有元老被证实犯有以下罪状的时候杀死其他元老;主动投奔其他势力为其效力;蓄意破坏穿越集团的生产能力和科技资料,造成不可挽损失的;宣布独立,自立门户才有被剥夺元老席位,判处死刑的可能。

    除此以外的任何罪名、罪状,不论是否能证实,一律不得判处死刑。最严厉的惩罚是终身剥夺元老院席位。这一席位可以在元老去世之后由其子女继承恢复。

    一般状况下,元老被荣誉法庭判决有罪之后只许处以财产刑和软禁,软禁期间享受不低于元老平均水平的生活待遇,其名下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元老的权力是穿越众中讨论比较多得。所有人一致的意见就是,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至于有朝一日被某个野心家“肃反”、“清洗”,还要被戴上莫须有的帽子,就必须保证每个元老无论其政治面目和行事准则如何的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在讨论的时候建议:一名元老除了杀死其他元老之外任何罪名都不得判处死刑。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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