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川罢市,万一不幸,乱民乘机肆扰,应由保路同志会会同咨议局协议,既经议决,认为乱民,必先晓以大义,如其不从,乃兴大兵弹压,迫令解散。但须不行杀戮,残害同胞。
三、一律开市、开课、开工。罢市、、罢工不过表明川人同志,其实损害甚大。故须斟酌时势,约同一律开市、开课、开工,断不可前后参差,使秩序之不能始终一致。
四、经收租税。由各厅州县城议事会通告镇乡议事会集议,即由城董事会代收粮津捐与各项厘税,妥为存储,以备支拨。
乙、将来自保条件
一、应请购屯钢铁及炮兵工厂与机器厂(仍改造枪炮),昼夜加工,制造枪炮。
二、炼铁厂。
三、硫酸工厂。
四、酒精工厂。
五、机械铁工厂。
六、制材工厂。
七、水电。
八、练国民军。
九、设国民军炮兵工厂(附设炮兵讲习及试验所)
十、铁路。
十一、轮船。
十二、边险地方,建筑炮台。
十三、实业及教育。
十四、优给军人饷需。
十五、优待军、警两界同胞之家庭。
丙、筹备自保经费
一、停办捐轮。
二、停止协饷(对于西藏则宜酌拨)
三、议拨税契入款。
053 川人自保商榷书(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