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不得逾越,否则严惩不贷。
第五条:佛门产业,只有寺庙本身属于寺庙自己的产业,寺庙外面的土地将收国家的,不经允许,佛门不许私自占有,否则严惩不贷。
第六条:佛门弟子同样需要记录在籍,每人按照额度发放田亩,除此之外,佛门不许拥有一寸田地。
第七条:佛门弟子同样需要交纳赋税,不再享有免税特权。
第八条:佛门弟子只须修行,不得令为他业,信徒供奉的香火钱,将由佛学会统一收走九成,在附近州县建立孤老院,收养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或者失去父母的孤儿,积德行善。只留一成,为寺庙平日生活所用。
第九条:佛门寺庙泛滥,每州县都有至少三家以上,实在是大大的浪费,应当集寺并庙,拆除多余的寺庙,每州只许留下一座寺庙,不但方便管理,更能促进僧人之间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促进进步。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佛门弟子,当时刻遵守清规戒律,不得有丝毫违犯,否则严惩不贷。以上律令,大唐一佛学会拥有最终解释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