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和那些图案,但毕竟他是仿制,是假冒的,相关部门也应该考虑这个事实,或者应该撤消已经做的相关注册。退一步讲,即使我们不能做,也不让他们生产,否则就没天理了。”
李晓禾缓缓的说:“我何尝不希望取消这个注册,但是可能吗?既然已经注册成功,那他们肯定提供了完备的所需手续,而且与已注册产品没有冲突。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完全是同款产品的第一份,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而我们除了手里有产品,并没有任何能证明我们诉求的证据,比如销售相关商品的合同,比如合同所附产品的影印件,比如对我们有利的录音,比如那二人与金足生辉的关系。
这还只是我们想当然的东西,我想即使有这些东西,即使经办人员从情感上认可,但那是法律,是按程序和手续说话的。人家金足生辉是先来,我们只是后到,没有取消那个注册的法理依据。何况,这些东西我们压根没有,根本就提供不了。所以,在这方面我们没有什么可操作的空间,也根本折腾不起。当然了,我肯定还会向老宋讲这件事,但也只能让他帮着分析,找准找全教训,尽量避免以后再出同类状况。
前几天的时候,我们还在考虑着另找合作商,现在看来,这条路暂时行不通,先不要和他们联系了。我初步了解了一下,村民手里至少有五千多双成品,每天还在继续生产着,这些成品怎么弄?还要不要生产?我们如何向村民解释,什么时候解释?这才是当务之急。其它想法都不现实,还会无谓的浪费时间。”
第一百二十一章 律师函不期而至(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