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宋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官方是倾向于不用还钱,只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依照。
直到南宋光宗时才为此明确立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但现在宋刑律中并没有明确条文,只是靠官府的经验的断案,所以债权一方才请了精通法律的讼师帮忙打官司。
中间人叫杨栓儿,是一名牙人,他促成双方交易,却不是债务担保人,他慌慌张张上前躬身行一礼,“小人杨栓儿参见县君!”
“你手上可有一份契约?”
“有!小人带了。”
杨栓儿连忙呈上,衙役将契约交给李延庆,李延庆连同被告的契约一起交给了莫俊,让他核对,除了莫俊外,旁边还坐在法曹押录,他的职责是速记,将县令的询问和回答迅速记录下。
李延庆又问道:“除了契约以外,双方还有什么口头约定?诸如担保之类。”
“回禀县君,当时宋小乙就再三保证一定会还钱,倒没有拿什么物品担保,不过他也说借钱主要为了买商铺,他手上钱不够,所以借一千贯钱,分三年还清,月息一厘,怎奈人却死掉了,事情麻烦了。”
李延庆又问道:“没有担保,贺老六怎么肯借钱?”
“启禀县君,因为宋小乙不是第一次借钱,他以前也借过好几次,都按时还了钱,信用很好,所以这次贺老六就没有要他的担保。”
李延庆点点
第五百五十一章 新官断案(下)(3/7)